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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川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發(fā)布時間:2022-04-13 10:40:12

    來源:銅川日報

    典型案例是司法經驗和智慧的結晶,是弘揚法治精神的有力體現(xiàn)。為了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范作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促進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2021年,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全市法院審執(zhí)結的案件中經過嚴格把關、層層甄選,評選出十大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執(zhí)行等領域,集中反映了全市法院在強力懲治黑惡犯罪、保障生態(tài)文明建設、嚴厲打擊非法傳銷、保障公益訴訟主體訴權、疫情防控常態(tài)化下高效審判、善意文明執(zhí)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體現(xiàn)了全市法院在定分止爭、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所作的貢獻。這些案例事實認定清楚,法律分析透徹、裁判說理到位,充分發(fā)揮了司法的教育、評價、指引和示范功能,體現(xiàn)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案例一】

    蔡某某等2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稱霸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終覆滅

    【案情簡介】蔡某某以陜西匯融典當行有限公司為依托,以親屬、親信關系為紐帶,網羅有違法犯罪前科、劣跡、社會閑散人員,通過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蔡某某為首的較為穩(wěn)定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及發(fā)放高利貸等手段,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用于豢養(yǎng)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wěn)定,支持組織活動。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軟暴力等手段,共實施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17起犯罪和2起違法事件,組織成員個人實施故意傷害等5起犯罪和2起違法事件。2020年12月25日,印臺區(qū)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10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八個月不等刑期,并判處相應財產刑,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后,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終審刑事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蔡某某等2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予以維持,原判對被告人吳某等5人定罪不當,依法予以改判。

    【入選理由】有黑必掃,除惡務盡。該案系省掃黑辦掛牌督辦的重點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涉及違法犯罪事實26起、罪名12個,卷宗達244冊,涉案資產特別巨大,涉及領域廣泛,社會關注度高。該組織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了銅川新耀地區(qū)經濟社會秩序。該案涉案被告人均得到了應有懲處,有力彰顯了法律威嚴,震懾了違法犯罪,凈化了社會風氣。

    【案例二】

    劉某甲、劉某乙涉惡案——重拳懲治“村霸”

    【案情簡介】劉某甲自1999年起先后擔任西安市長安區(qū)黃良街道堀垛村六組組長、村委會主任以來,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xiāng)里、欺壓百姓,多次無故毆打村民及村、組、街道干部。2015年以來,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秦嶺花世界市場內長期游竄,擾亂市場管理秩序,對市場管理人員和保安進行侮辱、謾罵、毆打,并采取辱罵、毆打、堵門、驅趕其他從業(yè)人員等方式欺壓市場內商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壟斷市場內基建、建材供應,強迫市場內商戶接受其卸貨服務,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嚴重擾亂市場內的治安和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21年6月11日,王益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劉某甲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共計七年五個月,判處被告人劉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

    【入選理由】基層政權是國家政權的基石。該案系我市法院審理的由省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起涉惡案件。該案明顯特征是被告人依托家族勢力,長期把控基層政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當地基層政權及經濟發(fā)展產生了極壞影響,民怨極大。法院嚴格落實證據裁判規(guī)則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主犯從嚴懲處,對其他人員依法從輕處罰,堅持法定標準,確保罰當其罪。該案的審結,增強了基層政權對涉黑涉惡問題的“免疫力”,依法鏟除了“村霸”毒瘤,維護了基層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三】

    宋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耕地”紅線不可碰

    【案情簡介】宋某承包了銅川市耀州區(qū)錦陽路街道某村部分耕地,并在該片土地(11.4畝)上修建圍墻,建設房屋,挖采河卵石,破壞了土地耕作層。經鑒定,涉案土地屬永久基本農田,破壞程度為嚴重破壞。2019年,銅川市國土資源局、錦陽路街道辦事處多次責令宋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020年4月22日,銅川市自然資源局耀州分局執(zhí)法人員巡查時發(fā)現(xiàn)宋某仍未停止違法行為。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宋某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宋某對損毀耕地恢復原狀。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與宋某就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xié)議:宋某應于2021年9月25日前依鑒定報告的標準平整好土地,否則起訴機關將申請強制執(zhí)行。2021年7月26日,耀州區(qū)人民法院就該案刑事部分依法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21年10月14日,耀州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移交執(zhí)行責令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宋某履行完畢,2021年11月9日經銅川市自然資源局耀州分局現(xiàn)場驗收合格。

    【入選理由】民以食為天,糧以土為本。保糧食安全必須以保護耕地安全為前提。唯有“長牙齒”“咬得疼”“嚴防死守”,方能實現(xiàn)“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耕地紅線不能松,紅線仍是高壓線。該案折射出部分群眾耕地保護意識還需提升,人民法院將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為確保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提供堅實司法保障。

    【案例四】

    左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傳銷返利不是“餡餅”是“陷阱”

    【案情簡介】2014年10月,左某通過他人接觸到“XX復利”平臺,該平臺通過發(fā)展人員以1600元為一單進行投資注冊,獲取投資賬號,然后通過投資賬號每天產生虛擬幣或通過發(fā)展下線獲取虛擬幣,層層向下累積虛擬幣提成,再轉換交易價格得以提現(xiàn)、轉讓或賣給下線用于注冊新的賬號,以此獲利。左某加入該平臺后,繼續(xù)發(fā)展黨某(已判刑)和趙某(已判刑)加入。左某為黨某等下線人員介紹、宣傳該平臺,為他們出售、轉讓虛擬幣,從該平臺獲取利益。黨某幫助趙某在銅川新區(qū)其經營的店內進行宣傳、培訓,通過歪曲相關政策、虛構投資項目和盈利前景引誘發(fā)展他人參加,其組織內部層級達到3層以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百余人,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左某為該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2021年4月19日,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左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入選理由】“天上不會掉餡餅,非法傳銷是陷阱”。不論非法傳銷組織如何精心包裝,其“繳納投資,層級返利”的形式決定了逐級發(fā)展下線、裂變式聚集財富的本質不會改變,歪曲相關政策,編造虛假項目,虛假造勢宣傳都是引人關注的幌子。該案的審結提醒廣大群眾要對此類新型騙局提高警惕,對不法分子的“致富誘惑”加強辨別,提醒周邊人切勿身陷泥淖,害人害己。

    【案例五】

    鄧某某、李某某搶劫案——交友不慎深受其害

    【案情簡介】鄧某某與馮某交好,偶然得知馮某為去西安看病而家中留有現(xiàn)金,于是心生歹念并將消息告訴李某某。2019年4月9日,李某某打傷馮某頭部但搶財未果;2019年5月,鄧某某與李某某再次商議搶劫馮某,并由鄧某某先聯(lián)系馮某進入馮某家中,再由鄧某某接應李某某進入馮某家中,兩人用事先準備的電線繩、包裝繩對馮某進行捆綁、封嘴。李某某用石頭打砸馮某頭部、背部、手部,逼問銀行卡密碼,期間,鄧某某將馮某手機微信中800元轉到自己手機。次日早上5時許,二人拿走馮某包中的現(xiàn)金、銀行卡、手機等財物,清理了作案現(xiàn)場,并開車強行將馮某帶至戶外繼續(xù)逼要錢財,馮某趁機跳車逃走獲救,李、鄧二人分別逃竄外地。鄧某某將馮某銀行卡中18000元存款取走進行揮霍。后經鑒定被害人馮某傷情為輕傷二級,被搶手機經評估價值為2000余元。2020年12月4日,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上訴,2021年2月22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本案中的被告人為了一己私利,不顧朋友情分,突破法律底線,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jié)、后果和罪行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當嚴懲。人民法院提醒廣大市民,熟人有時也具有危險性、迷惑性,憑借對實施犯罪環(huán)境的了解,作案或將更容易得手,切莫忽視身邊的犯罪。

    【案例六】

    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銅川市印臺區(qū)某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訴訟案

    ——司法利劍護衛(wèi)美麗銅川

    【案情簡介】銅川市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訴稱,銅川市印臺區(qū)某鎮(zhèn)人民政府對轄區(qū)某煤礦礦部附近違法傾倒、堆積大量垃圾污染環(huán)境的違法行為不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經新區(qū)審判庭查明,該礦區(qū)生活區(qū)存在大量傾倒、堆積的生活垃圾,臭氣熏天、蚊蟲滋生,衛(wèi)生狀況堪憂,嚴重污染生活生產環(huán)境,管轄該地的某鎮(zhèn)政府在前期經過行政機關督促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法院責令該鎮(zhèn)政府進行原地修復、限期整改,該鎮(zhèn)立即在原來的垃圾傾倒處安裝監(jiān)控和護欄,設立專人專崗排查監(jiān)督,設置警示標語,在居民區(qū)對定點定時投放垃圾措施進行大力宣傳,同時設立了生活垃圾固定投放點,并爭取政府資金支持,建立垃圾回收站,整改措施取得成效。2021年4月12日,公益訴訟起訴人以被告某鎮(zhèn)政府在起訴后依法全面履行了監(jiān)管職責,已將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護,訴訟請求已全部實現(xiàn)為由,向法院撤回起訴,經法院對整改情況現(xiàn)場確認核實無誤后,裁定準予撤訴。

    【入選理由】人不負青山,青山定不負人。人民法院深入貫徹“兩山”理念,以司法之力推動生態(tài)文明建設義不容辭。本案的審理彰顯了公益訴訟案件中保護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從保障人民生存權和發(fā)展權出發(fā),貫徹綠色發(fā)展理念,充分保障公益訴訟主體行使公益訴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協(xié)調多元主體的利益沖突,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案例七】

    銅川某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經貿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疫情防控常態(tài)化下的“隔空”審理

    【案情簡介】上海某經貿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公司)拖欠天津某有限公司(下稱天津公司)貨款3355萬余元未按時支付,北京某科技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公司)為上海公司拖欠的貨款向天津公司提供房產抵押擔保,后天津公司將拖欠的貨款及房產抵押擔保以債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銅川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銅川公司)。2021年1月18日,銅川公司以上述三公司為被告向銅川中院提起訴訟,要求上海公司支付到期債權3355余萬元,并有權就北京公司抵押擔保的房產實現(xiàn)優(yōu)先受償,天津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銅川中院受理案件后,針對該案當事人距離遠且分散、案件標的額大、各地疫情嚴防嚴控等現(xiàn)實問題,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決定運用“陜西法院微庭審”平臺線上審理案件,法官線上主持細化調解方案,各方當事人最終線上閱簽調解協(xié)議,高效審結了該起3000余萬元標的的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入選理由】疫情防控不放松,審判執(zhí)行不停擺,公平正義不止步。人民法院積極適應疫情防控常態(tài)化對審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打破慣性思維,破除路徑依賴,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開啟“無接觸庭審”新模式,最大限度發(fā)揮“互聯(lián)網+”的工作優(yōu)勢,推進疫情防控與執(zhí)法辦案兩手抓、兩不誤。

    【案例八】

    王某與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銅川分公司、咸陽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合法用工避免“人財兩虧”

    【案情簡介】王某自2008年10月至2020年10月在某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銅川分公司(下稱礦業(yè)公司)從事井下采掘、運輸工作,雙方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沒有為王某辦理部分法定社會保險。咸陽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勞務公司)與王某于2018年簽訂加蓋該公司印章、僅記載勞動者身份信息的兩年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主體內容空白,且簽合同后,王某原有的工作內容及管理關系也未發(fā)生變化,故此合同尚未成立。2019年4月,礦業(yè)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但約定內容實則符合勞務派遣合同特征,且約定與王某實際工作范圍不符,勞務公司也未給王某繳納法定社會保險,該合同規(guī)避了用人單位勞動法律責任,損害勞動者王某權利。2020年10月,礦業(yè)公司以合同到期、臨近退休年齡為由,單方口頭通知王某多領取一個月工資后離崗,且未給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王某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也未出具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客觀上影響王某再就業(yè)。王某訴至法院要求上述兩公司賠償損失,二審法院依法認定礦業(yè)公司與王某構成勞動關系,判決由礦業(yè)公司向王某賠償未出具勞動合同書面證明損失19000余元,賠償未支付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0000余元。

    【入選理由】本案的妥善審理對于我市類案審理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在用人單位違法采取勞務分包、勞務派遣等形式規(guī)避自身勞動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法院依法精準認定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最大限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在案件終審后法院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出司法建議,為加強部門監(jiān)管、強化社會治理提供了司法助力。

    【案例九】

    劉某與吉某、寇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保障房宜住不宜賣

    【案情簡介】劉某在微信用戶“X微幫”發(fā)布的朋友圈內容中看到涉案房屋出售信息,遂與該信息載明的聯(lián)系人寇某約定看房等相關事宜。第二次看房時,劉某、房主吉某、寇某和案外人唐某均在場,買賣雙方隨即口頭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房屋價格18.8萬元,劉某先向寇某賬戶支付定金1萬元。2018年5月26日,劉某向寇某銀行賬戶轉賬16.8萬元,同日,房主吉某與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吉某向劉某交付了房屋。后續(xù)劉某又支付房款5000元,截至2018年12月,劉某共計支付房款18.3萬元。劉某入住后發(fā)現(xiàn)該房屋性質為保障性住房,戶主吉某為易地扶貧搬遷戶,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吉某、寇某退還18.3萬元購房款。2021年1月14日,宜君縣人民法院判決吉某與寇某共同向劉某返還房款18.3萬元,劉某返還涉案房屋。吉某提起上訴,銅川中院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保障性住房,目的是保證政策內的貧困群眾能夠住上配套完善、功能齊全、安全可靠的安置住房,發(fā)揮社會保障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缎聲r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百問百答》中明確指出建檔立卡搬遷戶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則上20年內不得出售、置換或轉讓(依法繼承除外)。利用國家給予貧困戶的優(yōu)惠政策謀取利益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十】

    未成年人李某與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未成年人巨額“打賞”及充值,平臺要管家長要反思

    【案情簡介】2021年8月,未成年人李某(11歲)以其母親王某的身份信息實名認證注冊了一款網絡游戲,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在該網絡游戲中充值、消費、打賞51092元。王某發(fā)覺后遂向法院起訴該網絡游戲開發(fā)公司請求追回李某游戲支付款,宜君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時與運營商聯(lián)系并溝通,釋明《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李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游戲充值5萬余元的行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認,亦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該充值行為無效,王某可以要求案涉公司返還游戲支付款。但王某作為與李某共同生活的長輩,隨意將身份信息、銀行信息、付款密碼等透露給未成年李某,較長時間內放任李某玩游戲,且未及時發(fā)現(xiàn)李某使用其銀行賬戶進行充值等問題,對案涉充值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經法院遠程線上調解,李某及其監(jiān)護人與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監(jiān)護人簽署了未成年人消費退款后監(jiān)護承諾書,涉案公司自愿返還原告部分充值款25446元,并已經履行完畢,案結事了。

    【入選理由】網絡是把雙刃劍,如何引導未成年人用好網絡,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切莫讓網絡只會“吸睛”且“吸金”。未成年人巨額“打賞”及充值,網絡平臺要管,家長也要反思,平臺要切實擔負起為未成年人守好“最后一道墻”的社會責任,家長更要肩負起“第一道防線”的監(jiān)護責任,引導未成年人遠離網絡不良誘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金錢觀。

    責任編輯:盧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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